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社工專協回應【4/3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全民都來當社工」】一文

訊息單位: 社工專協
日期: 2015-04-07   點閱數: 2862

社工專協回應【4/3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全民都來當社工」】一文

敬啟者:

社會工作是一項助人的專業,需要長期的專業教育與訓練,而貴報在四月二日台灣社工日這天於總主筆郭憲鈴專欄發表了【全民都來當社工】的論述,看似關懷社工專業,但完全背離了社會工作者依其專業素養,促進社會福祉的精神。建議該文作者及貴報社,應本著媒體人的專業精神,對於論述的內容應盡詳實查證之責任。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做為一個社會工作專業的團體,在此提出以下澄清:
1.社會工作師法之正確規範
立法目的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且須遵守保密義務及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繼續教育等之規定。
    臺灣現有社會工作專業從業人員,雖仍有部份尚未經考試取得社工師證書,但均須是符合社工師考試資格者(具社會工作科系或相關規定)才得以擔任社會工作一職。作者草率認定「社會工作師」不一定是「社會工作者」,實是嚴重且完全錯誤的認知。

2.「社會工作者」不同於一般義工、志工
不論是每年3月第3個星期二的國際社工日或是臺灣的4月2日社工日,均是表達對上述具專業背景及恪遵相關規範之社會工作者之敬意,不同於作者引述一般業餘熱心參與社會服務、慈善、公益及運動等,只要有心,願意付出,任何人皆可擔任。如同其他的專業者醫生、警察等等,一般熱心人士於醫院擔任志工、協助交通指揮,我們也不會認定他們就是醫生、警察。
「社會工作者」是執行上述法定業內容的一門助人專業者,受聘於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機構團體、支領固定合理薪資、且依法享有勞基法、健保等制度保障,正如一般各行各業之正職上班族。組訓志工協助活動執行、輔助服務提供、資訊宣導、物資發送等,則是社會工作者執行業務時常運用的方式,志工伙伴們也一直是社會工作者最有力的資源。

3.世界社工日由來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IFSW)依據發展成熟的歐洲社會工作者行動日(European Social Work Action Day)和許多國家的相關活動,於2007年發起“世界社會工作日/World Social Work Day (WSWD)。IFSW網站顯示此活動很快地在世界各地推動。2008年並與聯合國第25屆社工日(25th Anniversary of Social Work Day)連結,決定了將於每年三月第二個星期二世界慶祝社工日,且社工日的主題應與兩年後(即2010年)在香港舉辦的世界社工大會(World Conference)的主題相連結。IFSW這個國際組織之性質以social workers為主,與作者指稱三大協會決定及其全文對社會工作之認定均繆誤至極。

社工日之意涵為表彰社會工作的精神,向專業社會工作者致敬。作者於文章後段皆為批評執政黨的論述,此立場與社會工作的價值及專業無關。如此的論述恐有消費社會工作專業之嫌。本協會撰寫此短文,也希望藉此機會讓社會大眾更正確地認識社會工作這門專業。

註1: IFSW General Meeting and World Conference 2008 (http://ifsw.org/news/ifsw-general-meeting-and-world-conference-2008。下載日期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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