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處用 2~3 句話濃縮本文精華,讓忙碌的助人工作者及讀者 30 秒抓到重點。)
社工人身安全終極指南
當我們每天都在保護別人,誰來保護社工?
這不是一篇教社工「如何勇敢面對危險」的文章。
相反地,我想從一名兒少保護督導的角度,先把一件事情說清楚: 社工不是因為選擇助人,就必須承擔不合理的暴力、恐嚇、羞辱、騷擾與傷害。
我們可以理解案家的憤怒,可以理解非自願服務中的抗拒,可以理解父母面對孩子被安置時的崩潰,也可以理解一個家庭長期處在貧窮、創傷、疾病、成癮與失落中的無力。
但理解,不等於允許傷害。
專業同理,也不等於社工必須犧牲自己的人身安全。
這篇文章想回答的,是所有社工、社工督導、心理師、護理師、教師、個管師、醫療人員與其他助人工作者都可能遇到的問題:
本文導覽
一、社工安全不是膽量問題,而是制度問題
做兒少保護久了,我越來越不喜歡聽到一句話:
這句話最大的問題,不是它要求社工完成工作,而是它偷偷把組織應該承擔的風險管理責任,轉嫁成社工個人的勇氣問題。
真正成熟的社工安全制度,不是要求社工「更勇敢」,而是讓社工在危險出現以前,就已經知道:
誰知道我現在要去哪裡?
如果現場出問題,我可以找誰?
我有沒有清楚的退場路徑?
事件發生後,是不是由組織一起承擔?
因此,社工人身安全其實不是單一技巧,而是一個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
二、社工到底會遇到哪些人身安全風險?
「人身安全」絕對不只是被打。
如果我們只把「社工被打」當成安全事件,很多危險其實早就已經發生了。
| 風險類型 | 可能出現的樣貌 | 督導應注意什麼 |
|---|---|---|
| 言語暴力 | 辱罵、羞辱、咆哮、貶低人格、性羞辱 | 不要因為「只是罵人」而忽略其升高趨勢 |
| 威脅恐嚇 | 「我知道你住哪裡」、「你下班小心」、「我會找你家人」 | 評估是否已經從情緒表達進入具體威脅 |
| 肢體暴力 | 推、拉、抓、踢、打、丟東西、堵住出口 | 一旦出現肢體攻擊,安全優先於處遇進度 |
| 武器風險 | 刀械、棍棒、工具或其他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 不要嘗試自行處理,應立即提高安全層級 |
| 跟蹤與騷擾 | 尾隨、反覆出現在辦公場所、守候住家、持續電話或訊息 | 注意「頻率、持續性、升高程度、接近程度」 |
| 網路暴力 | 公開個資、截圖羞辱、社群攻擊、造謠、網路動員 | 保留證據,不要讓社工個人帳號成為唯一處理窗口 |
| 司法與行政壓力 | 不實投訴、法律威脅、反覆陳情、要求提供個資 | 由機構建立統一窗口,避免社工個人承受 |
| 性騷擾與性暴力 | 性暗示、評論身材、觸碰、邀約、私訊 | 不能因「個案有精神疾病」或「他喝醉」而合理化 |
| 家屬與第三人風險 | 伴侶、親屬、朋友、鄰居或其他關係人介入 | 不要只評估主要服務對象 |
三、數據告訴我們:這不是少數人的偶然經驗
社工人身安全之所以不能只靠個人經驗,是因為過去研究已經反覆指出:社工遭遇暴力與安全威脅並非極少數事件。
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季刊》曾整理國內社工職場安全研究資料,其中引用陳麗欣(2007)的研究指出,臺灣社工人員在2006年過去一年工作場域中的整體被害比例為63.1%,語言被害經驗為55.3%,肢體被害經驗為14.8%,另有訴訟及借貸等風險。這些研究雖然年代較早,因此不能直接解讀成今日所有社工的現況比例,但它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社工職場暴力並不是偶發個案。
63.1%
研究資料中,臺灣社工員過去一年整體工作場域被害比例。
資料為2007年研究結果,適合用於呈現歷史實證與問題規模,不應直接當成2026年現況盛行率。
另外,衛生福利部整理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近一年執行業務所面臨的人身安全威脅資料時,也發現口頭辱罵、威脅與肢體暴力等問題確實存在。
這裡真正值得我們注意的,不只是某一個百分比,而是研究長期呈現出的共同訊息:
四、社工人身安全的法律防護網
很多社工受威脅之後第一個問題是:
答案是:可以,而且某些情況下,法律甚至已經明確要求相關機關提供保護。
1. 《社會工作師法》:社工安全最直接的法律基礎
《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明定,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業務執行。
如果社工師執行法定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危害已經發生時,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
更重要的是,第19-1條進一步規定,社工師所屬機關、機構、團體或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安全並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時,社工師可以請求提供。
2. 《社會工作師法》第39-1條:不要把「妨礙社工執業」當成理所當然
現行法律更進一步對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的行為設有刑事責任。
它已經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基礎。
3. 職業安全衛生法:安全不是社工自己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範要求雇主對工作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採取預防措施,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工作場所配置與工作適性安排等。
因此,當一名社工已經多次遭到威脅,而機構仍要求其獨自前往高風險地點,真正需要被檢討的,不只是「社工有沒有注意安全」,還包括:
4.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對高雄市社工而言,還有一套非常重要的地方性制度。
現行高雄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要求服務機關建立風險分析、危機處理、通報機制、預警制度及必要的醫療、輔導與法律扶助資源。
在工作場所方面,規範也包含門禁管理、洽公區與內部辦公區適當區隔、必要的監視錄影設備、緊急按鈕、特定電話錄音、照明與警政聯繫機制。
對外勤工作,也明確提到公務手機、錄音錄影器材,必要時可提供警報器或防身噴霧器等防護器具;高風險案件必要時應由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執行,並可請求警察、衛生、學校等相關機關協助。
更關鍵的是:社工在現場有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服務機關。
五、兒少保護督導如何做風險判斷?
如果我是兒少保護督導,我不會只問社工:
因為「我覺得」太容易受到經驗、性別、身體條件與過去印象影響。
我會要求社工把風險拆開來看。
| 風險面向 | 督導問題 |
|---|---|
| 暴力史 | 過去是否曾對人施暴?是否有持械、攻擊、破壞物品? |
| 近期升高 | 最近是否從抱怨變成威脅?從電話變成堵人? |
| 具體性 | 威脅是否包含時間、地點、對象或方法? |
| 接近能力 | 對方是否知道社工辦公地點、住家、車牌或家庭資訊? |
| 控制能力 | 是否有明顯失控、酒醉、藥物影響或嚴重情緒激動? |
| 物理環境 | 會談地點是否有出口?社工是否可能被困在裡面? |
| 支援系統 | 現場是否有同仁、警察、保全或其他網絡可以支援? |
| 社工主觀警訊 | 社工是否已經產生「我不想一個人去」的強烈不安? |
「社工覺得害怕」不是風險評估的全部,但它絕對是需要被調查的資料。
因為第一線社工通常比督導更早看到那些細微的異常:語氣突然改變、反覆詢問私人資訊、開始知道社工下班時間、突然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從抱怨進入報復語言。
六、外訪、家訪與會談:真正的安全從「進去以前」開始
外訪安全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安全當成「到了現場之後才處理」。
其實真正的安全管理應該從出門前開始。
掌握已知暴力史、威脅史、重要關係人與近期重大事件。
知道入口、出口、樓梯、電梯、公共區域及可能的死角。
事前決定「什麼情況下我要離開」。
誰陪同?誰待命?什麼情況直接請警方協助?
會談位置,比很多人想像中重要
高風險會談時,社工不應把自己安排在「離出口最遠」的位置。
更基本的原則是:
保持出口可及、避免被困住、避免讓對方卡住社工與出口之間、確保其他人知道自己正在進行高風險會談。
如果需要緊急按鈕、保全、監視錄影或其他安全設備,也應在會談開始前確認設備真的可以使用。
外訪交通安全
停車位置也屬於安全計畫的一部分。
如果案件本身存在威脅或暴力風險,應避免讓自己在訪視結束後,還需要花時間找車、找鑰匙或在封閉空間整理物品。
重點不是某一個「神奇停車技巧」,而是:
七、危機現場:真的發生暴力時怎麼辦?
真正發生危險時,最重要的不是說出最漂亮的話,而是做對優先順序。
社工安全四字訣:離、隔、報、記
離:能離開就離開危險位置。
隔:利用門、櫃檯、其他人員或安全空間建立物理距離。
報:立即尋求主管、保全、警察或其他必要支援。
記:危機解除後保留證據、完成紀錄、就醫驗傷及啟動後續程序。
不要做的事情
❌ 不要為了證明自己專業而留下來「把話講完」。
❌ 不要為了完成訪視而忽略危險訊號。
❌ 不要與已經高度激動的人爭輸贏。
❌ 不要在沒有支援的情況下試圖徒手制伏對方。
❌ 不要因為「對方是個案」就認為自己不能報警。
❌ 不要在事件後只寫一句「案主情緒激動」,卻沒有記錄具體行為。
紀錄怎麼寫才有用?
不要只寫:
「案主情緒不佳,言語激烈。」
應盡可能記錄可觀察的事實,例如:
「案主於○時○分提高音量,連續以○○語句威脅社工,並站立於社工與出口之間,社工要求保持距離後,案主仍持續靠近。社工判斷現場安全風險升高,停止會談並離開現場,隨即通知督導。」
這樣的紀錄,比「案主很兇」具有更高的專業價值。
八、六大實務情境演練
以下案例全部採用虛構姓名與情境,目的不是描述特定個案,而是讓社工與督導可以拿來做教育訓練。
情境一|「你最好小心一點」:威脅到底算不算危險?
社工「小晨」向父親說明兒少保護調查結果後,父親離開前說:
「妳每天都會下班吧?做人不要太超過。」
小晨覺得這只是氣話。
督導不應直接說「他只是生氣」,而應追問:
對方過去是否有暴力史?是否知道社工住址?是否曾經堵過人?是否有持械?是否持續聯繫?是否有進一步接近行為?
處理重點:把模糊威脅轉成具體風險資料,並調整後續接觸方式。
情境二|「我只是想找你談談」:從騷擾走向跟蹤
「阿哲」連續三天到社工辦公大樓附近等待,並在社工下班時間傳訊息:
「我知道你幾點下班。」
這時候已經不適合繼續用「保持禮貌、不要刺激對方」作為唯一策略。
督導應該立即將個人安全提升為正式管理事項,包含辦公場所安全、離開路線、同仁陪同、警方協助、證據保留與必要的法律處理。
情境三|家訪時發現對方疑似酒醉
社工「小安」到案家後,發現父親明顯酒氣、語速混亂、情緒升高。
這時候最危險的想法是:
「我都來了,還是先把問題問完。」
更適當的策略是重新評估現場是否仍具備安全條件。
如果安全條件已經消失,離開不是逃避工作,而是正確的危機處理。
情境四|宣布行政處分後,家屬突然爆怒
兒少保護工作中,最容易升高衝突的時刻之一,往往不是第一次訪視,而是家屬收到一個自己不能接受的決定。
例如安置、親職教育、行政裁處、會面限制或其他法律效果。
此時督導應在事前安排:
誰說明、誰陪同、在哪裡說、出口在哪裡、誰負責支援、什麼情況終止會談。
情境五|家屬開始攻擊社工的專業與人格
「妳根本沒資格當社工。」
「我會讓你們單位全部知道你做了什麼。」
「你敢寫我,我就讓你身敗名裂。」
這些話未必每一句都立即構成犯罪,但也不能全部當成「只是抱怨」。
督導要看的,是行為是否升高、是否反覆、是否具體、是否已經延伸到社工個人生活。
情境六|社工開始害怕了
最值得督導重視的一句話,可能不是「他要殺我」。
「督導,我真的不太敢一個人去。」
這句話不是風險評估結論,但它是非常重要的風險訊號。
成熟的督導不應回答:
「你做久了就習慣了。」
而應回答:
「我們一起把你擔心的事情拆開來看。」
九、督導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叫社工勇敢,而是讓社工有退路
如果我是督導,我認為社工安全管理至少有五個層次。
| 層次 | 督導應做的事 |
|---|---|
| 第一層 預防 |
建立風險名單、辨識高風險個案、建立通報與陪訪制度。 |
| 第二層 準備 |
確認場所、設備、聯絡方式、支援人力及撤離方案。 |
| 第三層 現場 |
社工有權停止危險處遇,督導應支持安全決定。 |
| 第四層 事件後 |
就醫、驗傷、報警、紀錄、通報、法律協助及心理支持。 |
| 第五層 組織學習 |
檢討為什麼事件會發生,而不是只問「社工哪裡做錯」。 |
把「社工願不願意去」誤認成「社工能不能安全去」。
真正的督導不是把社工訓練成不怕危險的人,而是建立一個組織,讓社工知道:
十、受暴之後:不要只處理「事件」,還要處理「人」
一個社工被攻擊之後,最容易發生的錯誤是:
「有受傷嗎?」
「報警了嗎?」
「明天案件可以繼續嗎?」
但真正完整的事件處理,至少要包含以下幾個面向。
就醫、驗傷、確認是否需要後續醫療。
確認是否需要報警、提告、法律諮詢或訴訟協助。
注意驚嚇、失眠、恐懼、過度警覺與工作功能變化。
評估是否需要調整案件、陪訪或暫停特定任務。
如果威脅已涉及社工家人,安全計畫不能只保護社工本人。
重新檢視場所、流程、設備與跨網絡合作。
高雄市現行人身安全維護要點也明確規範,服務機關對受害社工應提供就醫、諮商輔導、關懷慰問、法律協助,以及追究危害者法律責任等後續支持。
十一、社工人身安全檢核表
這張表可以直接拿去做督導會談、外訪前會議或教育訓練。
外訪前
會談中
事件發生後
十二、真正成熟的助人專業,是溫柔而有邊界
做兒少保護久了,我越來越相信:
我們可以同理一個憤怒的父親。
可以理解一個母親面對孩子被安置時的崩潰。
可以理解一個家庭長期遭受貧窮、疾病、成癮、暴力與創傷之後的無力。
但是,我們不需要用自己的身體去證明我們有多麼有同理心。
我們也不需要接受羞辱,才能證明自己具有專業倫理。
我們更不需要在危險現場留下來,才能證明自己是一個「負責任的社工」。
真正成熟的社工安全文化,是下面這幾句話可以被放心說出口:
「我覺得這次訪視有風險。」
「我希望有人陪我去。」
「我認為現在不適合繼續會談。」
「我需要主管協助。」
「我想報警。」
「我被威脅了,我需要被保護。」
一個好的組織,不會讓社工說出這些話時覺得自己「不夠勇敢」。
一個好的督導,也不會第一時間問:
「你是不是哪裡刺激到他?」
而是先問:
因為只有人安全了,我們才有下一步。
只有社工安全了,才有可能繼續守護孩子。
而真正值得我們建立的,不是一群「什麼都不怕的社工」。
而是一個讓社工即使面對恐懼,也知道自己身後有人、有制度、有法律、有團隊的專業環境。
附錄|社工人身安全法律與制度快速索引
| 法規/制度 | 社工最需要知道什麼? |
|---|---|
| 《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 | 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社工師執業;符合條件時可請求警察協助。 |
| 《社會工作師法》第19-1條 | 所屬機關、機構、團體或事務所應保障社工師執業安全並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
| 《社會工作師法》第39-1條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社工師執業,法律另設刑事責任。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雇主對職場不法侵害具有預防義務,包含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工作場所等措施。 |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 與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預防措施相關。 |
|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 涵蓋風險管理、場所安全、設備、陪同、警政協助、事件通報、就醫、心理支持、法律協助與事件檢討。 |
| 衛福部社工人員執業安全重大危害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 | 規範重大危害事件之處理與中央通報機制;地方政府知悉符合條件的重大事件後,至遲72小時內通報衛福部。 |
留言
張貼留言